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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

录入: 日期:2011/7/25 21:42:11

各尊贵的客户
      您好!
      请您提供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海关注册10位编码备后续发件使用。

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公布了有关货样、广告品相关问题的第33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海关解读:此处代理人是指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经营单位,拥有海关10位注册编码。因此,7月1日开始所有进出口KJ2、KJ3快件客户均需要提供经营单位编码。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海关解读:由于废止了《货样、广告品办法》,400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征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条款将一并废止。结合《快件监管办法》中对KJ2类快件的定义- “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关税起征点(50人民币)将成为判断进出口KJ2快件的标准。因此,7月1日开始所有进出口KJ2、KJ3类快件均需向海关提供商品编码(HS code),以便海关归类、计算关税。